1、重庆巡逻车电池从出厂到设备使用过程中,当电池在出厂前充电时,其容量会有不同程度的损失。如果时间较长,应在投入使用前对电池进行补偿。如果蓄电池的储存期不超过一年,应在2.27v的恒压条件下充电5天;如果蓄电池的储存期为1-2年,则应在2.33v/蓄电池的恒压条件下充电5天。

2、电池采用浮充时,每节电池的浮充电压值应为2.25~2.30v,如果浮充电压高于或低于此方案,则电池容量或使用寿命将降低。
3、蓄电池浮充时,单体蓄电池电压不应低于2.20V,若单体蓄电池电压低于2.20V,则应进行均衡充电。均衡充电方式为:充电电压2.35v/个,充电时间12小时。